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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

【京基集团】澄清公告

发布者:京基地产标签:浏览次数:2303

澄清公告

2016年6月20日,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尔”或“公司”)公布《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针对《公告》中对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京基集团”)的多项不实陈述,本公司特澄清说明如下:

一、《公告》称“截至2016年6月15日,京基集团尚未就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回复的事项进行及时的回复”。该陈述不实,本公司就相关事项已按要求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康达尔。

就深交所于2016年6月6日下发的《关于对京基集团有限公司、林志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01号)(以下简称“《关注函》”),为仔细核实《关注函》所询问的事项,本公司已于2016年6月15日向深交所发出有关延期回复的书面申请;同日,深交所同意本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之前回复。就康达尔董事会于2016年6月8日发出的《关于对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事项进行公开问询的公告》,本公司已于2016年6月15日书面告知康达尔,鉴于其公开询问与深交所《关注函》所问询内容实属同一事项,请康达尔以本公司对《关注函》的回复内容为准。2016年6月18日下午,本公司就《关注函》所问询的所有事项已明确书面回复给深交所;2016年6月20日上午九时许,本公司亦向康达尔提供了本公司对《关注函》的书面回复。

康达尔董事会在本公司已作出书面回复的情况下,指责本公司未及时回复,并以此为由拒绝本公司的临时提案,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严重侵害了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二、《公告》称“相关临时提案内容和形式不符合有关规定”。该陈述不实,本公司提出的共计二十一项提案均符合法律和康达尔《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

康达尔《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条明确规定,股东大会有权审议代表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康达尔《公司章程》、康达尔《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股东的临时提案只需要提案人具有提案股东资格、提案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具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即可,董事会无权从个人利益出发对提案进行实质性审核。

本公司作为持有康达尔30%以上股份的股东于2016年6月12日和2016年6月17日提交康达尔董事会的共计二十一项临时提案,该等提案均旨在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均属于《公司法》、康达尔《公司章程》及康达尔《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均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然而,康达尔董事会无视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仅从个人利益出发,滥用职权,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拒绝本公司临时提案,侵害了股东的提案权。

三、《公告》称“京基集团现在提出罢免上市公司全部董事并提出改选董事的议案,属于严重违反承诺。京基集团在收购本公司股票的过程中涉嫌虚假陈述”。该结论不实,纯属康达尔董事会的主观臆断。

本公司在2016年1月30日至2016年3月1日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的陈述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其中已经明确表示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当日本公司无改组董事会的计划。

但是2016年4月24日,康达尔在无图纸、无预算、未经过招标程序、未经股东大会批准、未取得项目土地情况下擅自签署金额高达239亿元的巨额施工合同,不仅施工单价达到市价三倍,而且还隐瞒了控股股东华超集团下属子公司深圳市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参与项目的违规关联交易情形。康达尔董事会对公司签署上述决策程序明显违规、交易背景诡异、施工成本明显虚高的巨额施工合同未尽基本审核及追责义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未见有董事、监事对此有追责声明或行动,现有的董事及监事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监事职务。

本公司提议改组董事会旨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其为股东的法定权利,并未违反本公司的任何承诺。

特此公告。

京基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